关于印发《太阳成集团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师人发[2005]25号
全校各处级单位,各附属单位:
《太阳成集团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阳成集团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太阳成集团A类人事代理人员
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根据《太阳成集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精神,为保障人事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并与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对公司A类人事代理人员医疗、养老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医疗保险
⒈在公司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之前,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医疗待遇与未实行人事代理的在编职工保持一致,即按公司现行政策享受公费医疗。代理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时间从其到校之日算起。
⒉在公司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时,学校将统一为包括A类人事代理人员在内的在编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二、养老保险
⒈学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⒉根据公司有关规定,A类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工资中30%津贴部分、保留津补贴、保留地差四项之和;个人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为:教职工按本人养老金基数的8%缴纳,单位按职工本人养老金基数的22%予以补贴(取整)。
⒊按A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至公司的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分别是:
⑴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
⑵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者,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由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者,由个人负责补缴养老保险金至学校为其起薪的前一个月,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⒋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程序是:
⑴学校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经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为公司A类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金开户手续;
⑵人事处劳资科根据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额,负责核算代理人员本人和学校应缴纳保险金的具体数额及变动情况,出具相应表格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⑶财务处基金科每月按规定将个人工资中代扣部分和单位应缴纳费用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账户;
⑷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心如数缴纳公司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并出具有效收款票据。
⑸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人才交流中心与学校之间的联络工作,并负责及时转送有关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
⒈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工资中30%津贴部分、保留津补贴、保留地差、交通补贴、菜篮子补贴等六项之和;个人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教职工按本人公积金基数的5%缴纳,单位按教职工本人公积金基数的20%缴纳(取整)。
⒉资产管理处根据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额,负责核算代理人员本人和学校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数额,并通知财务处;
⒊财务处基金科负责按规定将个人工资中代扣部分和单位应缴纳费用转入太阳成集团在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账户;
⒋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学校同时停止其在校内的一切权益(含公积金补贴)。代理人员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证明,可按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四、本规定自2005年5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负责有关内容的解释。以前文件内容有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